一、協議離婚必須以書面辦理
依民法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。
實務上,夫妻通常會製作離婚協議書,記載雙方同意離婚,以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扶養費、會面交往、夫妻財產或其他雙方希望約定的事項。
不過,離婚協議書並不是雙方簽名後就一定完成離婚,還必須符合證人及戶籍登記等法定要件。
二、需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
協議離婚需要有二人以上證人在離婚書面上簽名。
證人的重點並非只是「看到夫妻在文件上簽名」,而是證人應具有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的意思。
因此,不建議只是找不清楚夫妻離婚意思的人代為簽名,更不應在證人完全不知道雙方是否真的同意離婚的情況下,僅形式上請對方簽名。
三、證人一定要夫妻雙方都認識嗎?
法律並沒有要求兩名證人一定要同時是夫妻雙方的親友,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由特定親屬擔任。
重點仍在於證人是否了解並確認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的真意。
因此,可以依實際情況請適合的人擔任證人,但仍應避免只有形式簽名、實際上完全不了解離婚意思的情形。
四、最後還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
符合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要求後,夫妻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所以,「簽完離婚協議書」與「完成協議離婚」並不能完全畫上等號。
準備辦理前,也建議確認離婚協議書內容、證人簽名及應備文件是否完整,避免到了戶政事務所才發現資料需要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