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離婚證人的作用是什麼?
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證人簽名的目的,是確認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。因此,證人不能只是完全不了解情況,就在離婚協議書上形式簽名。
實務上,證人應依自己的見聞,知道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真意,再以證人身分簽名。
二、離婚證人一定要在簽協議書時在場嗎?
不一定。
法院實務認為,證人不一定要在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下同時在場,也不一定必須與夫妻雙方熟識。
真正重要的是,證人是否曾經親自看到、聽到或以其他方式直接確認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的意思。
如果只是其中一方告訴證人「另一半也同意離婚」,證人從未向另一方確認,就直接簽名,可能產生離婚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爭議。
三、誰可以當離婚證人?
民法並沒有規定離婚證人一定要由父母、兄弟姊妹、朋友或其他特定身分的人擔任。
因此,離婚證人的重點通常不是與夫妻的親疏關係,而是能否確認雙方的離婚真意。
實務上,可以找了解雙方確實決定離婚的人擔任證人,但不建議只是臨時找完全不知道事情經過的人「幫忙簽名」。
四、當離婚證人要負擔夫妻的債務或扶養費嗎?
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以「證人」身分簽名,證人的功能是證明離婚真意,並不是離婚協議內容的保證人。
因此,不會只是因為擔任離婚證人,就當然需要替夫妻支付扶養費、清償債務或履行財產分配約定。
不過,如果證人另外以保證人或其他身分作成承諾,則應依該具體約定另行判斷。
五、不確定雙方是否真的同意離婚,不要直接簽名
離婚證人的簽名屬於協議離婚的重要法定要件。
如果證人其實不知道其中一方是否真的想離婚,甚至只是依另一方要求代為簽名,日後可能產生離婚效力爭議。
因此,擔任證人前,最重要的不是了解夫妻所有財產或子女安排,而是確認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的意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