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證人要負什麼責任?誰可以當離婚證人?

協議離婚時,離婚協議書上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。很多人因此會擔心:「當離婚證人是不是要替夫妻負責?」、「一定要找親戚朋友嗎?」其實,離婚證人的主要作用,是確認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的真意,而不是替任何一方保證離婚協議中的財產、扶養費或其他義務。

一、離婚證人的作用是什麼?

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
證人簽名的目的,是確認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。因此,證人不能只是完全不了解情況,就在離婚協議書上形式簽名。

實務上,證人應依自己的見聞,知道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真意,再以證人身分簽名。

二、離婚證人一定要在簽協議書時在場嗎?

不一定。

法院實務認為,證人不一定要在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下同時在場,也不一定必須與夫妻雙方熟識。

真正重要的是,證人是否曾經親自看到、聽到或以其他方式直接確認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的意思。

如果只是其中一方告訴證人「另一半也同意離婚」,證人從未向另一方確認,就直接簽名,可能產生離婚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爭議。

三、誰可以當離婚證人?

民法並沒有規定離婚證人一定要由父母、兄弟姊妹、朋友或其他特定身分的人擔任。

因此,離婚證人的重點通常不是與夫妻的親疏關係,而是能否確認雙方的離婚真意。

實務上,可以找了解雙方確實決定離婚的人擔任證人,但不建議只是臨時找完全不知道事情經過的人「幫忙簽名」。

四、當離婚證人要負擔夫妻的債務或扶養費嗎?

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以「證人」身分簽名,證人的功能是證明離婚真意,並不是離婚協議內容的保證人。

因此,不會只是因為擔任離婚證人,就當然需要替夫妻支付扶養費、清償債務或履行財產分配約定。

不過,如果證人另外以保證人或其他身分作成承諾,則應依該具體約定另行判斷。

五、不確定雙方是否真的同意離婚,不要直接簽名

離婚證人的簽名屬於協議離婚的重要法定要件。

如果證人其實不知道其中一方是否真的想離婚,甚至只是依另一方要求代為簽名,日後可能產生離婚效力爭議。

因此,擔任證人前,最重要的不是了解夫妻所有財產或子女安排,而是確認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的意思。

常見問題

離婚證人一定要是親戚或朋友嗎?

不一定。法律沒有要求必須由特定親屬或朋友擔任,重點在於證人是否確實知悉夫妻雙方具有離婚真意。

離婚證人一定要親眼看到雙方簽名嗎?

不一定。實務上並非要求證人一定要在簽署協議書時在場,但證人仍應依自己的見聞確認雙方確實都有離婚意思。

當離婚證人,以後要幫忙付扶養費或債務嗎?

單純以離婚證人身分簽名,並不因此當然成為扶養費、債務或其他協議內容的保證人;若另有其他承諾,則應依具體內容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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