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先確認本票是否已經到期
如果本票有記載到期日,原則上應等到到期日屆至後,再向發票人請求付款。
如果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,依票據法規定,原則上視為「見票即付」。因此,並不是本票沒有填寫到期日就一定無效。
實務上,在準備進一步採取法律程序前,應先確認本票上的發票人、金額、發票日、到期日及其他記載內容。
二、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
本票到期後,持票人應向發票人請求付款。
如果經提示後仍未獲付款,持票人即可依具體情況考慮進一步行使票據權利。
因此,建議保留與付款請求有關的資料,例如通訊紀錄、催款紀錄或其他可以證明曾經要求付款的資料,以利日後處理爭議。
三、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
發票人經提示仍不付款時,持票人可以依票據法規定,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。
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,法院主要就本票形式及聲請要件進行審查,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有所不同。
聲請時通常需要準備本票原本、聲請狀及相關資料,並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。
如果不知道聲請狀怎麼寫,可以使用 SLawFree 的「本票裁定聲請狀產生器」,依步驟填寫資料後產生文件。
四、取得本票裁定後,還要聲請強制執行
取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後,並不代表款項會自動匯入持票人的帳戶。
如果發票人仍然沒有付款,債權人還需要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依債務人的財產狀況,可能執行的標的包括銀行存款、薪資、不動產、車輛或其他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。
因此,「取得本票裁定」與「實際追回款項」是不同階段。
五、本票放太久,也可能有時效問題
持有本票並不代表可以無限期不處理。
票據權利有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,實際起算時間也可能因本票記載方式及個案情況而不同。如果本票已經到期一段時間,建議儘早確認權利是否仍可行使,不要等到準備追討時才發現產生時效爭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