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麼是本票?
本票是《票據法》所規定的一種票據,由發票人簽發,約定自己在一定日期(或見票時)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。簡單來說,本票是發票人對受款人或持票人所做的「付款承諾」。
在私人借貸中,出借人常會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,作為日後請求還款的依據。本票與借據不同:借據通常記載借款事實與還款約定,而本票則是獨立的付款票據;兩者在法律性質、追討程序及證明方式上都有所不同。
若本票形式合法有效,持票人在到期後未獲付款,可依法提示本票並聲請本票裁定,取得執行名義後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。因此,本票怎麼寫、是否記載完整,會直接影響日後能否順利主張權利。
二、本票一定要寫哪些內容?
依《票據法》第 120 條規定,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;欠缺其中任何一項,本票即屬無效:
1. 表明「本票」的文字
票面上必須明確記載「本票」字樣,使任何人一看即知這是一張本票,而非借據、契約或其他文件。實務上常將「本票」二字書寫於票據上方顯眼處。若完全未記載,或僅寫「欠條」「借據」等文字而未表明本票,可能不被認定為有效本票。
2. 一定的金額
本票金額必須明確、確定,不得空白或模糊。實務上通常同時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記載,例如「新臺幣壹拾萬元整(NT$100,000)」。金額若留空、可事後填寫,或中文與數字不一致,都可能產生爭議,甚至被認定無效。
3. 無條件支付的文字
本票必須記載「無條件支付」或具有相同法律意義的文字,例如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「憑票見票即付,無條件擔任支付」等。這表示發票人不得以附條件、附期限以外之理由拒絕付款(到期日或見票即付之約定,則依票載內容而定)。若記載「若對方違約才支付」等附條件文字,可能不符合本票要件。
4. 發票人的簽名
本票必須由發票人親自簽名或蓋章。簽名是發票人承認票據內容、願意負擔付款責任的重要表意。若只有他人代簽、未經授權代簽,或根本未簽名,本票可能不具效力。
5. 發票日期
依票據法規定,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。發票日期是本票的重要記載事項,製作本票時應完整填寫,不宜留白。
發票日與到期日是不同的概念,例如本票於民國 115 年 8 月 7 日簽發,並約定於民國 1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,則 8 月 7 日為發票日,12 月 31 日為到期日。
填寫本票時,應再次確認發票年、月、日是否完整且正確,以避免日後行使票據權利時產生爭議。
除上述事項外,到期日、受款人、付款地、利息等雖非全部為法定無效要件,但對票據能否順利行使權利、能否明確辨識當事人及付款時間,都有重要影響,建議一併完整記載。
三、本票的到期日要怎麼寫?
本票可以記載固定到期日,也可以記載「見票即付」。若雙方約定某一日到期,應明確寫出中華民國年月日,例如「憑票於民國 115 年 12 月 31 日……」。到期日一旦寫錯、漏寫或前後矛盾,可能影響提示付款時間及後續追討。
若記載「見票即付」,則持票人提示本票時,發票人即應付款。私人借貸中,若雙方已約定還款期限,建議在票面上明確寫出該到期日,避免僅口頭約定而票載空白。
填寫時請注意:到期日不可留空待補;也不建議寫「視借款人方便還款時」等模糊文字。到期日應與雙方實際借貸約定一致。
四、本票的受款人一定要寫嗎?
受款人是本票上記載有權請求付款之人。實務上常記載出借人姓名,例如「無條件支付王○○……」。若未記載受款人,而僅記載「憑票支付」或留空,可能形成所謂「空白本票」或使受款人不明,增加日後爭議及偽造風險。
一般私人借貸中,建議明確記載受款人姓名,並與實際出借人一致。若受款人記載錯誤,例如誤寫他人姓名,可能影響票據權利人認定。填寫前請再次確認受款人資料是否正確。
五、本票的付款地要寫嗎?
依票據法規定,付款地並非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,欠缺付款地並不當然使本票無效。但若記載付款地,有助於確認提示付款地點及後續相關程序;在較大金額或可能發生爭議的案件中,建議一併記載。
實務上可記載「付款地:臺北市○○區」等具體地址或地區。若雙方未特別約定,也可以不記載;但票據內容越完整,日後發生爭議時通常越能減少疑義。
六、本票金額應該怎麼填?
本票金額必須確定,且建議同時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記載,兩者必須一致。例如借款 10 萬元,應寫「新臺幣壹拾萬元整(NT$100,000)」,而非只寫數字或只寫中文。
常見錯誤包括:中文大寫漏寫「整」字、阿拉伯數字多寫或少寫零、票面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、金額欄位留白等。任何可能讓人事後修改金額的寫法,都應避免。
若本票另約定利息,利息應另行清楚記載,不要與本金混寫在同一金額欄位而不加說明,以免發生計算或請求範圍爭議。
七、發票人一定要本人簽名嗎?
原則上,本票應由發票人本人簽名或蓋章。本人簽名代表發票人確認票載內容並願意負擔付款義務。若由他人代簽,必須有合法授權;否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,影響本票效力。
實務上常見問題包括:只有印鑑蓋章但無簽名、由親友代簽、或發票人僅在空白票上簽名後交給他人填寫。這些情形都可能增加爭議風險。簽發本票前,請確認是由借款人(發票人)本人親自簽名或合法蓋章。
若對方要求您先簽空白本票,再由對方自行填寫金額或受款人,這是非常高風險的做法,應極力避免。
八、本票可以寫利息嗎?
可以。本票上可以約定利息,例如記載「本票金額按年利率 ○% 計算利息」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記載。若未約定利息,依法仍可能依相關規定請求法定利息,但票載約定越清楚,日後計算越不易爭議。
填寫利息時,請注意利率、起算日及計算方式是否明確。不要只寫「依約定利率」而不說明利率為何;也不要將利息與本金混寫在同一行而無法辨識。若借貸雙方另有書面或口頭約定,建議與本票記載內容一致。
九、只有本票,沒有借據可以嗎?
可以。本票與借據是不同文件,法律上並不要求每次簽本票都必須同時簽借據。若本票形式合法有效,持票人到期後可憑本票提示付款,並在必要時聲請本票裁定或依票據關係追討。
不過,只有本票而沒有借據、匯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,有時在對方否認借款事實或主張票據原因不存在時,可能增加舉證負擔。因此,即使已有本票,仍建議保留匯款紀錄、對話紀錄、收據或其他能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資料。
若您希望同時保留借款原因、還款方式及雙方約定,也可以另外簽署借據,本票與借據並存並不衝突,但兩者內容(尤其是金額、到期日、利息)應相互一致。
十、本票填寫範例
以下為一般私人借貸常見的本票填寫範例,僅供格式參考,實際內容仍應依個案調整:
本票
票面金額:新臺幣壹拾萬元整(NT$100,000)
憑票准於民國 115 年 12 月 31 日無條件支付王○○新臺幣壹拾萬元整。
發票日:民國 115 年 8 月 7 日
發票人:陳○○【本人簽名】
地址:○○○○○○
範例中已包含本票字樣、確定金額、無條件支付文字、到期日、受款人、發票日及發票人簽名位置。實際使用時,請將○○替換為真實姓名,並由發票人本人完成簽名或蓋章。
十一、簽本票最常見的錯誤
實務上,本票無效或日後難以追討,常與下列錯誤有關:
- 忘記填發票日期:未記載發票日,可能影響時效、利息起算及舉證,增加日後爭議風險。
- 發票人沒有簽名:僅有文字記載而無本人簽名或合法蓋章,本票可能不具效力。
- 簽空白本票:先在空白票上簽名,再由他人填寫金額、受款人或到期日,風險極高,可能導致遠超原意之付款義務。
- 金額前後不一致:中文大寫與阿拉伯數字不符,或票面金額與實際約定不同,可能使本票被質疑或產生解釋爭議。
- 以為拿到本票就一定能拿回錢:有效本票只是請求付款及聲請執行的重要依據,不代表對方必有財產可執行,也不代表對方不會提出抗辯或爭執票據原因。
簽本票前,請逐項確認票載內容;簽署後也應妥善保存正本,避免遺失、污損或遭他人塗改。
十二、本票到期不付款怎麼辦?
本票到期後,持票人應先向發票人提示付款,請其依票載內容付款。若發票人拒絕或無法付款,持票人應保留本票正本及拒絕證書(若依法作成)等資料,並評估下一步法律程序。
對合法有效之本票,持票人通常可依法聲請本票裁定,取得裁定確定後,再聲請強制執行。本票裁定程序與一般支付命令或民事起訴不同,應依票據性質選擇適當方式。若您不確定本票是否有效、是否已逾時效,或對方可能提出何種抗辯,建議先整理票據及借貸資料後,再決定後續程序。
若您需要了解本票裁定如何聲請,可參閱本站「本票裁定聲請指南」。若除本票外尚有其他借款證明,也可一併了解「支付命令」是否適合您的案件。
十三、本票要保存多久?
本票正本應妥善保存至票據權利行使完畢為止。在現行法規下,本票通常涉及票據時效問題;若超過法定期間未行使權利,可能喪失對發票人之票據上請求權。因此,不應在到期後長期放置而不作任何法律行動。
實務上,建議至少保存至:本票款項完全清償、本票裁定或訴訟程序終結、或強制執行完畢為止。除本票正本外,也應一併保存匯款紀錄、借據、對話紀錄、催告函及拒絕證書等相關資料,以便日後證明票據原因及請求過程。
本票若遭污損、撕裂或重要內容被塗改,也可能影響效力或增加爭議,請以安全方式保存,避免與其他文件混放而遺失。
十四、本票寫完後,記得最後檢查這些地方
本票完成後,建議在交付或簽署前,再次逐項確認下列事項:
- 是否有「本票」文字
- 金額是否正確
- 中文與阿拉伯數字是否一致
- 是否記載無條件支付的意思
- 發票日期是否完整
- 發票人是否本人簽名或合法簽章
- 到期日是否符合雙方約定
- 受款人資料是否正確
- 是否避免不必要的空白欄位
- 是否保留本票正本及相關借貸證明
以上檢查雖看似基本,但實務上許多票據爭議,都來自於簽署當下未仔細核對。若您使用 SLawFree 本票產生器整理內容,完成後仍請再次人工確認,並由發票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再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