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先確認目前手上是什麼文件
遇到扶養費欠付時,可以先確認扶養費是記載在哪一種文件中。
例如雙方自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、法院調解成立的內容,或法院就扶養費所作的裁判,後續可以採取的程序不一定完全相同。
因此,不宜只看到離婚協議書上寫有「每月支付扶養費」,就直接認為一定可以持該份文件聲請強制執行。
二、先整理積欠扶養費的月份與金額
準備處理欠付扶養費時,建議先把實際積欠情形整理清楚。
例如約定每月應支付多少、應於每月幾日前付款、從哪一個月份開始沒有支付,以及期間是否曾經支付部分金額。
銀行帳戶明細、轉帳紀錄、雙方對話及催款訊息等資料,也可以一併整理。這樣才能較清楚計算目前實際欠付的範圍。
三、有法院裁判或調解,就一定能直接執行嗎?
如果扶養費已經透過法院裁判、調解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件確定,與只有一般私人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不同。
但實際聲請時,仍應確認文件內容、已到期的扶養費範圍,以及是否具備聲請強制執行所需要的文件。
因此,重點不只是「有沒有寫扶養費」,而是目前持有的文件是否可以作為執行依據。
四、強制執行可能針對哪些財產?
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,可以執行哪些財產,仍要視義務人實際財產狀況而定。
常見可能涉及薪資、銀行存款或其他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。但個案是否能查得財產、實際可以執行多少,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執行限制,都需要依具體情況判斷。
強制執行並不代表提出聲請後就一定能立即取得全部積欠款項。
五、未來每個月的扶養費也要注意
扶養費通常具有按月、持續給付的特性,因此除了已經積欠的金額外,未來各期扶養費是否持續按時支付,也可能成為後續問題。
如果對方長期不履行,除了整理已經到期而未支付的金額,也應保留後續付款紀錄,避免日後無法清楚區分哪些月份已付、哪些月份仍未支付。
另外,即使雙方對扶養費發生爭議,也不宜直接把扶養費與孩子的會面交往綁在一起,兩者仍屬不同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