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沒有取得親權,還是可能要負擔扶養費
親權由誰行使,和父母是否需要負擔子女扶養費,是不同的問題。
即使離婚後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,另一方也不會因此當然免除對子女的扶養責任。
因此,不宜因為離婚協議約定「孩子由媽媽監護」或「孩子由爸爸監護」,就認為另一方不需要再負擔孩子的生活費用。
二、扶養費金額可以由雙方協議
協議離婚時,父母可以就子女扶養費進行約定。
實際金額並沒有一個適用所有家庭的固定標準,通常應考量孩子實際生活、教育、醫療等需要,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具體家庭狀況。
因此,與其只寫「由父親負責扶養」或「雙方共同負擔」,更建議把每月金額、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具體寫入離婚協議。
三、離婚協議書的扶養費可以怎麼寫?
例如可以約定每月固定日期前,將一定金額匯入指定帳戶。
除了每月固定扶養費,如果孩子有學費、重大醫療費或其他較大的特殊支出,也可以另外約定由父母如何分擔。
約定越明確,日後越容易確認雙方應履行的內容,也能降低因為「哪些費用已包含在扶養費裡」而產生爭議的可能。
四、扶養費是不是一定付到 18 歲?
我國民法目前以滿 18 歲為成年,因此離婚協議中常見以「子女成年」作為未成年期間扶養費的約定終點。
但這不代表任何情況下,孩子一滿 18 歲,父母在法律上就絕對不可能再有扶養義務。
成年後是否仍存在扶養權利,應依當時具體情況及民法扶養相關規定另外判斷。因此,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扶養費期間時,應避免把「成年」與所有扶養義務是否存在完全混為一談。
五、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?
如果離婚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扶養費,但對方之後沒有依約付款,可以依協議內容及具體情況採取法律程序請求給付。
如果雙方一開始就無法談妥扶養費,也可以依法請求法院處理。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,會依個案情況及子女利益決定適當的金額與給付方式。
因此,離婚時先把金額、日期及付款方式寫清楚,通常比日後發生爭議才重新確認雙方原本的意思更有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