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先確認離婚協議書怎麼寫
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,可以先查看離婚協議書是否已明確記載扶養費金額、付款日期、付款方式及給付期間。
例如約定「每月 5 日前匯款新臺幣 10,000 元至指定帳戶」,日後比較容易確認哪些月份已經到期而未支付。
如果只寫「由父親負責扶養」或「雙方共同負擔」,但沒有具體金額與方式,發生爭議時通常會需要進一步確認實際應負擔的內容。
二、保留對方沒有付款的紀錄
如果原本已約定固定匯款,可以保留銀行帳戶明細、轉帳紀錄、雙方對話及催款訊息。
建議把哪些月份未付款、應付金額及實際已收到多少整理清楚。
這些資料除了方便雙方重新協調,如果之後需要透過法院程序處理,也能較清楚呈現欠付扶養費的期間及金額。
三、以前沒付的扶養費,可以追討嗎?
是否可以請求過去未支付的扶養費,要視原本的協議、法院裁判或其他具體法律關係判斷。
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每月扶養費,而對方沒有依約履行,可以依現有文件及欠付情形評估後續請求。
如果雙方原本完全沒有約定扶養費,也不代表未成年子女因此當然失去受扶養的權利,但實際如何請求、範圍如何認定,仍應依個案情況處理。
四、可以請法院決定扶養費嗎?
如果父母對扶養費金額、分擔方式或是否積欠無法達成共識,可以依具體情況透過家事法院程序處理。
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,會考量子女生活、教育、醫療等需要,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其他實際情況,決定適當的負擔方式。
因此,扶養費並不是單純由其中一方自行決定多少錢才合理。
五、有欠扶養費,也不要把探視一起停掉
實務上常見一方因為對方沒有付扶養費,就拒絕讓對方與孩子見面;另一方則可能因為無法探視孩子而拒絕繼續付款。
但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不同的法律問題,不宜直接互相作為交換條件。
如果對方欠扶養費,可以處理扶養費問題;如果對方阻止探視,也可以另外處理會面交往問題,兩者仍應分開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