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後扶養費沒付怎麼辦?可以追討嗎?

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子女,雙方常會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每月扶養費。但離婚後,也可能發生對方只付幾個月就停止付款、長期遲繳,甚至完全不依約負擔孩子生活費的情況。

遇到扶養費沒有支付時,第一步應先確認目前的扶養費是如何約定,以及手上是否已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再依具體情況決定後續處理方式。

一、先確認離婚協議書怎麼寫

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,可以先查看離婚協議書是否已明確記載扶養費金額、付款日期、付款方式及給付期間。

例如約定「每月 5 日前匯款新臺幣 10,000 元至指定帳戶」,日後比較容易確認哪些月份已經到期而未支付。

如果只寫「由父親負責扶養」或「雙方共同負擔」,但沒有具體金額與方式,發生爭議時通常會需要進一步確認實際應負擔的內容。

二、保留對方沒有付款的紀錄

如果原本已約定固定匯款,可以保留銀行帳戶明細、轉帳紀錄、雙方對話及催款訊息。

建議把哪些月份未付款、應付金額及實際已收到多少整理清楚。

這些資料除了方便雙方重新協調,如果之後需要透過法院程序處理,也能較清楚呈現欠付扶養費的期間及金額。

三、以前沒付的扶養費,可以追討嗎?

是否可以請求過去未支付的扶養費,要視原本的協議、法院裁判或其他具體法律關係判斷。

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每月扶養費,而對方沒有依約履行,可以依現有文件及欠付情形評估後續請求。

如果雙方原本完全沒有約定扶養費,也不代表未成年子女因此當然失去受扶養的權利,但實際如何請求、範圍如何認定,仍應依個案情況處理。

四、可以請法院決定扶養費嗎?

如果父母對扶養費金額、分擔方式或是否積欠無法達成共識,可以依具體情況透過家事法院程序處理。

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,會考量子女生活、教育、醫療等需要,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其他實際情況,決定適當的負擔方式。

因此,扶養費並不是單純由其中一方自行決定多少錢才合理。

五、有欠扶養費,也不要把探視一起停掉

實務上常見一方因為對方沒有付扶養費,就拒絕讓對方與孩子見面;另一方則可能因為無法探視孩子而拒絕繼續付款。

但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不同的法律問題,不宜直接互相作為交換條件。

如果對方欠扶養費,可以處理扶養費問題;如果對方阻止探視,也可以另外處理會面交往問題,兩者仍應分開判斷。

常見問題

離婚後對方一直不付小孩扶養費,可以追討嗎?

如果原本已有明確扶養費約定或其他法律依據,可以依欠付情形及現有文件評估後續請求。實際可請求的範圍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。

離婚協議書沒有寫扶養費,就不能再要求嗎?

不一定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問題不會只因離婚協議未記載扶養費就當然消失,仍可依具體情況依法處理。

對方不付扶養費,我可以不讓他看小孩嗎?

不宜直接這樣處理。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屬於不同問題,應分別處理,而不是把是否付款作為是否讓孩子與另一方見面的交換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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