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先確認離婚協議或現有安排
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,可以先查看離婚協議書是否已經約定會面時間、接送方式、是否過夜、寒暑假或特殊節日安排。
如果協議只寫「可隨時探視」或「雙方自行協調」,實際執行時比較容易產生不同理解。
因此,發生阻止會面交往的情況時,第一步可以先確認原本約定是否明確,以及對方目前拒絕配合的原因。
二、保留無法探視的相關紀錄
如果雙方原本已有固定安排,但對方多次拒絕配合,可以保留相關對話、約定接送的訊息、臨時取消紀錄,以及實際無法依約與孩子見面的情形。
保留紀錄的目的,是讓日後如果需要透過法律程序處理時,可以較清楚呈現原本安排與實際執行情況。
不建議以激烈衝突或自行強行帶走孩子的方式處理,以免讓爭議更加複雜。
三、沒有約定清楚,可以請法院處理嗎?
如果父母無法自行協議會面交往方式,可以依具體情況透過法院程序處理。
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問題時,重點仍在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,而不是單純依其中一方希望增加或完全停止探視來決定。
孩子的年齡、生活作息、親子關係、意願、安全及實際照顧情形,都可能影響安排方式。
四、已有法院安排,對方仍不配合怎麼辦?
如果會面交往方式已經透過法院裁判、調解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確定,而其中一方仍持續不配合,可以依既有法律文件及實際情況評估後續法律程序。
但不同文件的法律效果可能不同,因此不能單純以「對方一次沒讓我看孩子」就直接認定一定可以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。
如果是長期、反覆阻止,則更應保留完整紀錄,再依具體文件內容判斷後續處理。
五、不要把扶養費和探視綁在一起
常見爭議之一,是一方認為「對方沒付扶養費,所以不讓他看孩子」,另一方則認為「既然不讓我看孩子,我就不付扶養費」。
但子女扶養與會面交往屬於不同問題,不宜直接把兩件事互相作為交換條件。
如果扶養費沒有依約支付,可以另外處理扶養費問題;如果會面交往受到阻礙,也應另外處理探視安排,仍應以孩子利益為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