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離婚後親權可以由一方或雙方行使
父母離婚後,可以協議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行使親權,也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為之。
因此,並不是離婚後一定要決定「孩子歸誰」,也不是沒有取得單獨親權的一方就不再是孩子的父母。
如果選擇共同親權,實務上更應把孩子的重要事項如何決定、平常由誰主要照顧等內容約定清楚,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可能。
二、「親權」和「主要照顧者」不完全相同
親權由誰行使,與孩子平常主要跟誰生活,是兩個相關但不完全相同的問題。
例如,夫妻可以約定共同親權,但孩子平日主要與其中一方同住,由該方負責日常生活及照顧。
因此,在離婚協議書中,如果有未成年子女,不宜只寫一句「監護權共同」,最好進一步把實際照顧安排及重要事項的決定方式寫清楚。
三、雙方談不攏時,可以由法院決定
如果父母無法就未成年子女親權安排達成協議,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決定。
法院處理親權問題時,核心考量是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」,並不是單純比較父母哪一方收入較高,或認為孩子必然應該跟父親或母親。
法院可能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、健康與意願、父母的照顧能力、過往照顧情形、親子關係、生活環境,以及其他與孩子利益相關的因素。
四、約定親權後,仍要處理扶養費與會面交往
決定由誰行使親權,不代表其他問題就全部解決。
離婚協議通常還應一併考慮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、生活及教育費用如何分擔,以及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進行會面交往。
這些事項彼此有關,但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問題,因此建議分別約定清楚,而不是只寫「小孩由某一方監護」就結束。
五、親權約定並非任何情況都不能改
父母離婚時雖然已經作成親權約定,但如果之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或者原本的安排已經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,仍可能依法請求法院改定。
所以,親權安排最重要的不是哪一方「取得孩子」,而是實際安排是否能維持孩子穩定的生活與照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