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沒有取得親權,就不能見小孩嗎?
不是。
親權由誰行使,與父母和孩子之間的會面交往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問題。即使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,也不代表另一方當然不能與孩子見面或聯絡。
因此,離婚協議書除了約定親權及主要照顧安排外,也可以另外約定會面交往方式。
二、會面交往時間怎麼約定?
雙方可以依孩子年齡、上課時間、生活作息及父母實際情況安排。
例如可以約定每月第幾個週末、星期幾幾點開始,到星期幾幾點結束;如果允許過夜,也可以直接寫清楚過夜時間。
相較於只寫「另一方可以隨時探視」,把日期、時間及頻率具體化,通常更容易執行,也能降低雙方日後對「什麼時候可以看孩子」產生不同理解。
三、接送地點及方式也建議寫清楚
除了探視時間,也可以約定由誰負責接送,以及在哪裡交接孩子。
例如約定由會面交往的一方至孩子住所接送,或雙方在固定公共場所交接。
如果父母居住地距離較遠,也可以進一步考慮交通方式及相關費用如何處理。這些看似細節的事項,往往是離婚後最容易發生摩擦的地方。
四、寒暑假、過年及特殊節日怎麼安排?
除了平常週末,也可以另外約定寒暑假、農曆春節、生日或其他重要節日的相處方式。
例如寒暑假可以安排較長時間的連續相處,春節則可以採單雙年輪流或分段安排。
不一定每一個節日都要寫進離婚協議書,但如果雙方已經知道哪些日期容易發生爭議,事先約定通常會比日後臨時協調更清楚。
五、會面交往仍應以孩子利益為優先
會面交往並不是單純由父母其中一方決定「給不給看」。
如果雙方無法協議,或原本的安排後來不適合孩子的生活狀況,可以依具體情形透過法律程序處理。
實際安排仍應考量孩子的年齡、生活作息、意願、安全及親子關係等因素。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,也可能需要重新調整原本的會面交往方式。